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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亿 陈同海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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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受贿2亿 陈同海被判死缓
曾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专家释疑

  为何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谈到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时。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1、陈同海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检察机关在指控陈同海犯罪的同时也特别就此向法庭做出说明,并提出应认定陈同海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陈同海被调查时,在有关部门并不掌握其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全部受贿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的精神,对陈同海应以自首论;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在对陈同海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2、陈同海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3、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4、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及陈同海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认为对陈同海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小档案

  陈同海曾一帆风顺

  陈同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任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新闻纵深

  李薇:陈同海案背后的女人

  随着陈同海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两名省部级高官的案情渐次曝光,两人身后一个名叫李薇的女子逐步浮出水面。

  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就读于深圳,后辗转入北京。曾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相识杜世成,同杜也建立亲密关系,并由此渗入青岛地产界。无论是青岛大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

  青岛大炼油项目乃中国石化的一个“巨无霸工程”,是中国批准的第一座一次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吨炼油能力的炼油企业。2001年2月,中国石化、山东省和青岛市三方即签订“关于青岛大炼油项目合作意向书”。自此长达六年间,负责此项目的,正是时任中国石化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同海,和时任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代市长杜世成。

  正是这样一个国家级重点工程,却在配套用地和资金管理方面出了问题。

  2006年3月30日,青岛市黄岛开发区拍卖位于薛家岛石雀滩路侧的一片地块,楼面地价的挂牌起始价是2500/平方米元。当年4月24日,青岛华诚石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成交价2633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18亿元。同一地段当时的土地市场价每亩超过200万元,相当于2999元/平方米,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此外,据介绍,华诚石化实际并未足额上缴1.18亿元土地出让金,其中部分以各种项目通过隶属青岛市政府的青岛城建集团获得返还。

  资料显示,华诚石化成立于2003年8月8日,其中深圳市方远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占80%;青岛城建集团占20%。

  2006年3月,华诚石化增资扩股,两股东控股比例不变。而次月即竞拍上述大炼油项目生活用地之时。竞得土地后半年,10月24日,青岛城建集团原价退出华诚石化,深圳方远实际完全揽下上述土地。

  深圳方远的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东为李娴和朱诚两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为9∶1,李娴是绝对控股股东。不过,李娴并不过问公司业务。深圳方远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其姐姐李薇手中;通过深圳方远,李薇完全控制着华诚石化。李薇与陈同海和杜世成构成一个利益三角。

  由于李薇控制的华诚石化并无足够的资金实力,包括中国石化在内的数家国企及政府部门,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向华诚石化预付了巨额工程款。

  据新华社、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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